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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的14条注意事项!

作者:企航财税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1272次

俗话说,人靠衣装,佛靠金装。每个公司都想取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公司为追求眼球效应而在公司注册名称上标新立异的做法,还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下面简单梳理下公司起名需要注意的一些主要注意事项。


01企业名称不得相同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3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4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02企业名称不得相近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4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03不得使用语句和段落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2条规定: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此外,2018年11月9日司法部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对字数进行了限制,其中第九条规定: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十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应当具有显著性。


04不得有损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5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05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6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06不得含有外国名称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7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07不得含有外国城市名称(有例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4条规定: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08不得使用行政区划(有例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5条规定: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09不得含有政党名称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8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010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有例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19条规定: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011不得含有特定称谓(有除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6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012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9条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013不得含有“极限词”(有除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3条规定: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更”“更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014不得使用(有除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27条规定: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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